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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施工企業,在施工合同簽訂或者履行過程中,常常遇到這樣的困擾:業主以各種各樣的理由對施工企業實施罰款,罰款金額小到數十元、大到數十萬,數量不等,名目繁多,從工地工人隨地大小便罰款到工期延誤罰款等,盡管施工企業覺得業主隨意罰款對自己很不公平,但是因為款項支付掌握在業主手中,有時候也不得不忍氣吞聲接受罰款。本文鏈接:深圳辦公室裝修
雖然,業主罰款幾乎成為工程界一個不成文的規定,但是,這個問題依然值得探討:建設單位真的有權對施工企業進行罰款嗎?
下面是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個判例,來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對整個問題的觀點。
最高法院在某建筑第*工程局與某省置業有限公司拖欠工程糾紛上訴案的判例解析中,這樣闡述:
在民事活動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處以罰款,不受到法律保護。公司作為工程的發包方,肯定不具備行政執法部門的智能,無權對承包方進行罰款,雙方所簽署的合同中對此也沒有約定,故提出的這部分罰款屬于某公司濫用業主優勢進行的非法罰款,不應該從工程款中扣除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又是什么呢?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罰款屬于行政處罰的一個種類,因此,有權作出工程處罰的只有政府的行政執法機關,并且,《行政處罰法》還對有權作出罰款處罰的機關以及其罰款的限額和罰款的作出程序等進行嚴格的規定,因此,不僅是行政執法部門不能隨意罰款,最為平等協議的一方的業主,更不能且沒有權利對施工企業進行此種行為。
因此,當施工企業面臨業主罰款時,施工企業可以采取正當的法律手段合理的處理相關事件。